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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債權人115年2月5日具狀陳報114年2月母親用火不慎而釀災,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請應買人注意。
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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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321萬115年10月12日拍賣]
[第二拍:1057萬未確定]
[第三拍:84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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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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