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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產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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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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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債務人現實佔有中,拍定後點交。
2‧經債務人開門入屋以肉眼檢視,一樓及車庫空間皆堆置生活雜務,無明顯漏水壁癌痕跡。
3‧經詢問債務人彭月琴,標的房屋為彭月琴及其孫子自住,未出租。無地震颱風火災受損、無輻射、海砂屋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房屋內無漏水壁癌,但頂樓增建之鐵皮屋頂大雨時有時會滴水。
4‧經地政測量,一樓前後增建遮雨棚,二樓無增建,三樓除原有屋凸部分皆為增建,四樓整層增建遮雨棚。
5‧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依民法824條第7項之規定,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本件建物1288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分割共有物》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43.02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2349.5萬114年9月11日拍賣]
[第二拍:1879.6萬未確定]
[第三拍:1503.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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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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