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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執行人員於115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無人使用。建物1樓與內部2、3、4樓並無相通,建物2、3、4樓需從1樓旁外部樓梯出入。2、3、4樓內堆滿雜物難以通行。
2‧第310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須耗一定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4‧經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14年12月16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99892號函,本件建物查無非自然死亡之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5‧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商業區。
6‧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分割共有物》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14.16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3324.3萬115年10月7日拍賣]
[第二拍:2659.5萬未確定]
[第三拍:2127.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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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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