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3巷43號15樓|安和苑A區
總坪數:81.67
主建坪:38.53
附屬坪:6.59
車位坪:23.20
公設坪:13.35
第一拍07/14底標價:4762萬流標
第二拍08/11底標價:3810萬流標
第三拍09/08底標價:3049萬
●點交情形→部分點交●
1‧本件標的查封時,原經按鈴無人應門,經安和苑管理中心聯絡本件標的址租客蔡O頻。租客蔡O頻自行自內開門,並出示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並請債權人拍攝該租約到院。在場人租客蔡O頻稱社會住宅是1年1期簽,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8,000元,社宅與債務人徐O忠簽3年約,租客蔡O頻之租約係其母親巫O樺簽訂承租。室內4房2廳2廁,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另稱承租地下3層21車位使用(每月租金3,500元)及機車車位40號。債務人徐O忠嗣後到場表示確認上述租客所稱均屬實。依債權人陳報前開租約影本,可知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徐O忠同意包租業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下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包租代管,並於113年5月17日簽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同意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包租代管並轉租,期間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6年5月24日,並由寄居蟹租屋公司新北分公司轉租予承租人巫O樺,租賃期間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租金每月28,000元,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許有執事務所租賃契約公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徐O忠與承租人巫O樺另就停車位(含汽車、機車車位)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113年5月25日至114年5月24日,每月租金3,500元,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拍賣時,前開租賃契約已屆期,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20號、021號,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清償債務等》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1.投標前提供案件成本評估分析、法拍流程解說
2.協助銀行代墊款、最高8成
3.拍定後續專業處理流程、得標人免於奔波
4.包辦點交、和諧交屋
5.委託不收費、未得標不收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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