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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至現場履勘,545建號由徐O彬及其家人使用,另有內梯可通往地下室空間(原臨時編為3083建號,面積28.12平方公尺,並有門可通往大樓水塔),亦由現住人占有使用。惟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8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35212號函,地下一層空間依65使字第0977號使用執照存根為防空避難室,本院於115年10月5日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確認現住人使用之地下室空間為使用執照存根記載之防空避難室,因無從確認所有權誰屬,本件僅就545建號及座落330地號進行拍賣,拍定後點交。地下室空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34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4603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899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
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分割遺產(變價)》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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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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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拍:2852萬115年10月29日拍賣]
[第三拍:228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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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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